关于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构筑物的情况下,是否存在《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法律竞合问题,是可以选择适用,还是只能适用《土地管理法》进行查处。 1.《城乡规划法》的适用范围问题: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二条第一款,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什么是规划区以及如何确定规划区的范围? 《城乡规划法》第二条第三款也有明确规定,“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编制乡村规划的具体程序:“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市村庄发展阶段差异性和发展模式差异化的原则确定编制村庄规划的范围。镇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总结:在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均可以适用《城乡规划法》进行查处。也即是说,《城乡规划法》的适用范围是规划区,建设活动占用的具体地块不论是建设用地、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均可以适用《城乡规划法》。规划区的范围,特别是乡村地区的规划区,可以根据乡村规划来确定。 关于《城乡规划法》的适用范围,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建设用地才能适用《城乡规划法》。该观点主要依据是《城乡规划法》第41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41条为许可划了一条红线。规划许可是规划管理的一种手段或措施,本身就包括许可与不许可两层意思,这条不能许可的红线不能等同于《城乡规划法》的适用范围。这种观点错误的认识论根源是将行政管理等同于审批或许可。 2.《土地管理法》第77条的适用范围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第77条的适用范围包括《城乡规划法》的规划区内外,包括土规上的农用地(含未利用地)与土规上是建设用地但没有用地手续的土地。 可以看出,如果是在《城乡规划法》的规划区内,且是没有用地手续的地块,则两法的适用范围存在重叠,即法条竞合。 3.在二者竞合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城乡规划法》。理由有三:一是适用《城乡规划法》,效率更高,更符合节约集约用地、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也更符合《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与精神。因为两法设置查处违法建设与违法用地程序的目的就是尽快消除违法状态。 二是适用《城乡规划法》更符合“多规合一”的发展趋势与立法趋势。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7号)四之(四)规定:将国土空间规划执行情况纳入自然资源执法督察内容,加强日常巡查和台账检查,做好批后监管。对新增违法违规建设“零容忍”,一经发现,及时严肃查处;对历史遗留问题全面梳理,依法依规分类加快处置。 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未来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的立法,倾向于将所有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包括目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纳入违法违规建设而非违法违规用地的范畴来处理。 三是省内各级法院的判决也倾向于支持适用《城乡规划法》。 案例1:(2015)粤高法行申字第206号 法院观点:广东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朱某在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09年占用部分农田和原有村道建筑围墙、门楼、副房等建筑物(以下简称涉案建筑物),其行为违反了上述《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行为。因此,东华镇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关于“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的规定,对朱某的涉案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案例2:(2014)穗中法行终字第851号 案情简介:谢某于2005年与原广州市白云区九佛镇林业工作站签订《果园承包合同》,承包九佛杉窿林业站果园约四十亩,其中包括果园内的养猪场。签订合同后,原告在上述果园内经营养猪场并对养猪场进行了修缮、扩建。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人民政府于2013年9月29日组织人员对谢某承包的养猪场的部分建筑设施予以强制拆除。 法院观点: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镇人民政府依法有权对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和拆除。二审广州中院认为,《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在镇辖区范围内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依据上述规定,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人民政府对于辖区内的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具有依法强制拆除的职权。谢某主张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人民政府无权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