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洋资源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1-04-02 17:2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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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不含深圳市):
根据《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要求,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制定了《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征收海域使用金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沿海各地级以上市(不含深圳)可结合本地区海域资源及海域使用需求等情况,在本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一定比例(不超过30%)制定标准,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备案。以申请审批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执行所在市标准;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按照所在市标准计算的海域使用金金额。
尚未颁布地级以上市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地区,执行本标准。
三、本通知施行前已获批准但尚未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仍执行原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其中,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项目批准时间,以政府批复出让方案的时间为准。
四、经批准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在批准的分期缴款时间内,应按照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剩余部分。
五、已获批准按规定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项目确权登记时间在本通知施行前的,仍执行原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缴款通知书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海域使用权续期或用海方案调整等需重新报经政府批准的,批准后按照新标准执行。
本通知施行后批准的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如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调整,调整后第二年起执行新标准。
六、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此前我省制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七、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将按照国家要求、海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对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5月27日
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根据《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现将我省(不含深圳市,下同)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明确如下:
一、海域等别调整
根据沿海地区行政区划变化以及海域资源和生态环境、社会经济发展等情况,我省海域等别调整如下:
海域等别
一等:
广州市(黄埔区 番禺区 南沙区 增城区)
二等:
东莞市 汕头市(龙湖区 金平区 潮阳区) 中山市 珠海市(香洲区 斗门区 金湾区)
三等:
汕头市(濠江区 潮南区 澄海区) 江门市新会区 湛江市(赤坎区 霞山区 坡头区 麻章区) 茂名市电白区 惠州市惠阳区 惠东县
四等:
南澳县 台山市 恩平市 汕尾市城区 阳江市江城区
五等:
遂溪县 徐闻县 廉江市 雷州市 吴川市 海丰县 陆丰市 阳东县 阳西县 饶平县 揭阳市榕城区 惠来县
二、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根据国民经济增长、资源价格变化水平,并考虑海域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社会承受能力,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详见附件。
三、用海方式界定
根据海域使用特征及对海域自然属性的影响程度,用海方式界定如下:
用海方式界定
编码 | 用海方式名称 | 界定 |
1 | | 填海造地用海 | 指筑堤围割海域填成土地,并形成有效岸线的用海 |
11 | 建设填海造地用海 | 指通过筑堤围割海域,填成建设用地用于工业、交通运输、渔业基础设施、城镇建设等的用海。 工业、交通运输、渔业基础设施等填海是指主导用途用于工业、交通运输、渔业基础设施、旅游娱乐、海底工程、特殊用海等的填海造地用海;城镇建设填海是指除工业、交通运输、渔业基础设施等填海以外的其他填海造地用海。 |
12 | 农业填海造地用海 | 指通过筑堤围割海域,填成农用地用于农、林、牧业生产的用海 |
2 | | 构筑物用海 | 指采用透水或非透水等方式构筑海上各类设施的用海 |
21 | 非透水构筑物用海 | 指采用非透水方式构筑不形成有效岸线的码头、突堤、引堤、防波堤、路基、设施基座等构筑物的用海 |
22 | 跨海桥梁、海底隧道用海 | 指占用海面空间或底土用于建设跨海桥梁、海底隧道、海底仓储等的用海 |
23 | 透水构筑物用海 | 指采用透水方式构筑码头、平台、海面栈桥、高脚屋、塔架、潜堤、人工鱼礁等构筑物的用海 |
3 | | 围海用海 | 指通过筑堤或其他手段,以完全或不完全闭合形式围割海域进行海洋开发活动的用海 |
31 | 港池、蓄水用海 | 指通过修筑海堤或防浪设施圈围海域,用于港口作业、修造船、蓄水等的用海,含开敞式码头前沿的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 |
32 | 盐田用海 | 指通过筑堤圈围海域用于盐业生产的用海 |
33 | 围海养殖用海 | 指通过筑堤圈围海域用于养殖生产的用海 |
34 | 围海式游乐场用海 | 指通过修筑海堤或防浪设施圈围海域,用于游艇、帆板、冲浪、潜水、水下观光、垂钓等水上娱乐活动的海域 |
35 | 其他围海用海 | 指上述围海用海以外的围海用海 |
4 | | 开放式用海 | 指不进行填海造地、围海或设置构筑物,直接利用海域进行开发活动的用海 |
41 | 开放式养殖用海 | 指采用筏式、网箱、底播或以人工投苗、自然增殖海洋底栖生物等形式进行增养殖生产的用海 |
42 | 浴场用海 | 指供游人游泳、嬉水,且无固定设施的用海 |
43 | 开放式游乐场用海 | 指开展游艇、帆板、冲浪、潜水、水下观光、垂钓等娱乐活动,且无固定设施的用海 |
44 | 专用航道、锚地用海 | 指供船舶航行、锚泊的用海 |
45 | 其他开放式用海 | 指上述开放式用海以外的开放式用海 |
5 | | 其他用海 | 指上述用海方式之外的用海 |
51 | 人工岛式油气开采用海 | 指采用人工岛方式开采油气资源的用海 |
52 | 平台式油气开采用海 | 指采用固定式平台、移动式平台、浮式储油装置及其他辅助设施开采油气资源的用海 |
53 | 海底电缆管道用海 | 指铺设海底通信光(电)缆及电力电缆,输水、输气、输油及输送其他物质的管状输送设施的用海 |
54 | 海砂等矿产开采用海 | 指开采海砂及其他固体矿产资源的用海 |
55 | 取、排水口用海 | 指抽取或排放海水的用海 |
56 | 污水达标排放用海 | 指受纳指定达标污水的用海 |
57 | 温、冷排水用海 | 指受纳温、冷排水的用海 |
58 | 倾倒用海 | 指向海上倾倒区倾倒废弃物或利用海床在水下堆放疏浚物等的用海 |
59 | 种植用海 | 指种植芦苇、翅碱蓬、人工防护林、红树林等的用海 |
附件
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单位:万元/公顷
海域等别 用海方式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四等 | 五等 | 征收方式 |
填海造地用海 | 建设填海造地用海 | 工业、交通运输、渔业基础设施等填海 | 300 | 250 | 190 | 140 | 100 | 一次性征收 |
城镇建设填海 | 2700 | 2300 | 1900 | 1400 | 900 |
农业填海造地用海 | 130 | 110 | 90 | 75 | 60 |
构筑物用海 | 非透水构筑物用海 | 250 | 200 | 150 | 100 | 75 |
跨海桥梁、海底隧道用海 | 17.30 |
透水构筑物用海 | 4.63 | 3.93 | 3.23 | 2.53 | 1.84 | 按年度征收 |
围海用海 | 港池、蓄水用海 | 1.17 | 0.93 | 0.69 | 0.46 | 0.32 |
盐田用海 | 0.32 | 0.26 | 0.20 | 0.15 | 0.11 |
围海养殖用海 | 0.75 | 0.675 | 0.6 | 0.525 | 0.45 |
围海式游乐场用海 | 4.76 | 3.89 | 3.24 | 2.67 | 2.24 |
其他围海用海 | 1.17 | 0.93 | 0.69 | 0.46 | 0.32 |
开放式用海 | 开放式养殖用海 | 滩涂 | 0.225 | 0.195 | 0.165 | 0.135 | 0.105 |
底播 | 0.225 | 0.195 | 0.165 | 0.135 | 0.105 |
筏式 | 0.45 | 0.3825 | 0.315 | 0.2475 | 0.18 |
桩架式 | 0.45 | 0.3825 | 0.315 | 0.2475 | 0.18 |
网箱 | 4.955 | 4.2041 | 3.9128 | 3.6214 | 3.33 |
浴场用海 | 0.65 | 0.53 | 0.42 | 0.31 | 0.20 |
开放式游乐场用海 | 3.26 | 2.39 | 1.74 | 1.17 | 0.74 |
专用航道、锚地用海 | 0.30 | 0.23 | 0.17 | 0.13 | 0.09 |
其他开放式用海 | 0.30 | 0.23 | 0.17 | 0.13 | 0.09 |
其他用海 | 人工岛式油气开采用海 | 13.00 |
平台式油气开采用海 | 6.50 |
海底电缆管道用海 | 0.70 |
海砂等矿产开采用海 | 7.30 |
取、排水口用海 | 1.05 |
污水达标排放用海 | 1.40 |
温、冷排水用海 | 1.05 |
倾倒用海 | 1.40 |
种植用海 | 0.05 |
备注:
1.根据《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规定:1)离大陆岸线最近距离2千米以上且最小水深大于5米(理论最低潮面)的离岸式填海,按照征收标准的80%征收;2)填海造地用海占用大陆自然岸线的,占用自然岸线的该宗填海按照征收标准的120%征收;3)建设人工鱼礁的透水构筑物用海,按照征收标准的80%征收;4)地方人民政府管辖海域以外的项目用海执行国家标准,海域等别按照毗邻最近行政区的等别确定。养殖用海标准按照毗邻最近行政区征收标准征收;5)深圳市(计划单列市)的海域试用金征收标准调整方案由深圳市自行制定。
2.开放式养殖用海:1)滩涂、底播养殖以实际养殖面积计征;2)筏式、桩架式养殖以占用海域的面积计征;3)网箱养殖以确权用海面积计征,征收标准已按666/120=5.55的倍数进行换算,计征时无需再换算。
3.实行海域使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参考底价不得低于上述标准,成交价上不封顶。
4.沿海各地级以上市可结合本地区海域资源及海域使用需求等情况,在本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一定比例(不超过30%)制定标准,报地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