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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零七)探矿权变更登记办理指引
来源: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6-06-09 17:54:4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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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情形因扩大或缩小勘查区域范围(含合并、分立)、探矿权期限届满要续期、探矿权人名称变更的,探矿权人可以申请探矿权变更登记。已经登记的探矿权,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形,暂时不能转为采矿权要保留探矿权的,可申请变更登记(保留)。上述保留情形解除的,探矿权人可申请变更登记(解除保留)。

  一、缴交资料(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

  1.广州市不动产登记综合申请表(原件1份)

  2.身份证明(详见《不动产登记中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具体要求》)

  3.不动产权属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探矿权)或原勘查许可证(原件1份,收取注销)

  以下情形之一,还需要提交资料如下:

  4.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原件1份)

  5.扩大勘查区域范围的(含合并)重新签订的探矿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原件1份)、按规定或合同约定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权益的材料(原件1份,以合并探矿权方式扩大勘查区域范围的除外);对于探矿权与其他矿业权重叠的,还需提交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或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原件1份,以合并探矿权方式扩大勘查区域范围的除外)

  6.缩小勘查区域范围的(含分立)探矿权缩小勘查区域范围(含分立)的说明材料(原件1份)

  7.探矿权期限届满要续期的:探矿权出让合同,未签订合同的,提供新签订的合同(原件1份)、探矿权人实质性开展勘查工作或者有正当理由未实质性开展勘查工作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8.探矿权人名称变更的:探矿权人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

  9.申请探矿权保留的:为了公共利益的或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形,探矿权暂时不能转为采矿权的说明材料(原件1份)

  10.申请解除探矿权保留的:解除保留的说明材料(原件1份)

  11.持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原件1份)

  二、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三、收费标准

  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四、办理流程


  五、办理机构

  (温馨提示:该业务已实施全城通收,申请人可向市、区任一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区级审批的矿业权登记业务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市级以上审批的矿业权登记业务由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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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预约服务(办事大厅-服务事项-我要预约)

  2.登记机构地址(导航图)、办公时间、电话(办事大厅-办事指南-登记机构地址)

  3.不动产登记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要求(办事大厅-办事指南-办事指引)

  4.案件办理进展(办事大厅-服务事项-案件查询)

  5.领证方式(办事大厅-办事指南-办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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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下载:探矿权——探矿权变更登记办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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