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广州市番禺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地址:番禺区大龙街亚运大道550号番禺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大厅114室)。
序号
被继承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坐落
不动产权证号
继承人
1
幸绍良
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番禺区大龙街东翔五巷52号
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7201024号
幸伟锋
广州市番禺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