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权利人(被继承人)陈俊兴的法定继承人陈东明、陈惠英、陈东升、苏婵卿承诺被继承人陈俊兴的父母均先于陈俊兴死亡。因历史原因,穷尽取证途径仍无法提供被继承人陈俊兴与其父母的关系证明及死亡证明文件。自愿接受社会监督并承担虚假承诺的法律后果。
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广州市中山七路330号荔湾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四楼十号窗。
联系方式:020-81531281转8087。
公告期:2026年7月13日至2026年8月11日
广州市荔湾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