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权利人(被继承人)曾桓伟的法定继承人曾苑明、曾菊维、曾惠仪、曾转娣、曾维标承诺被继承人曾桓伟配偶梁燕玲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先于梁燕玲父母死亡,因年代久远,档案无法查找,公安户籍系统记录未健全等原因,穷尽取证途径仍无法提供梁燕玲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死亡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自愿接受社会监督并承担虚假承诺的法律后果。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101号政务中心二楼。
登记字号:2023登记03022420。
公告期:2026年7月27日至2026年8月25日。
登记机构: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