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权利人(被继承人)陈炽熀的法定继承人陈国昌、陈伟昌承诺被继承人陈炽熀(1932年5月9日)和陈炽熀(1932年8月5日)为同一人,陈炽熀父亲陈盧基和陈芦基是同一人且先于其死亡,陈炽熀第一任配偶梁焕丽先于其死亡。因年代久远原因,穷尽取证途径仍无法提供被继承人陈炽熀的出生日期变更证明、陈炽熀父亲陈盧基和陈芦基的同一人证明及死亡证明、梁焕丽的死亡证明,自愿接受社会监督并承担虚假承诺的法律后果。
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广州市中山七路330号荔湾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四楼五号窗。
联系方式:020-81531281转8065。
公告期:2026年8月20日至2026年9月18日
广州市荔湾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