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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抵押权登记(转移)办理指引(土地经营权、国有建设用地、在建建筑物、矿业权、国有土地上房地产)
来源: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6-06-30 14:52:1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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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情形: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土地经营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建工程、矿业权或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其抵押权发生转移的,抵押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申办抵押权转移登记。

  一、缴交资料(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

  1.广州市不动产登记综合申请表(原件1份)

  2.身份证明(详见《不动产登记中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具体要求》)

  3.《不动产登记证明》或《房地产他项权证》(原件1份)

  4.抵押权转移的证明材料:

  (1)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原件1份)

  (2)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原件1份)

  以下情形之一,还需要提交资料如下:


  5.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原件1份)

  6.矿业权抵押转移登记的:不动产权证书(探矿权)或者原勘查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采矿权)或者原采矿许可证

  7.持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

  二、办理期限

  1.矿业权抵押登记:20个工作日

  2.其他抵押登记:1个工作日

  三、收费标准

费用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类:每件80元

非住宅类:每件550元

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矿业权抵押登记免收登记费,其他免收登记费情形,详见《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费免收情形》单张


穗价[2009]250号

财税[2016]79号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粤发改价格[2016]858号

国土资厅函[2016]2036号

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粤国土资办便函[2016]337号

穗发改[2017]91号

穗发改[2017]1050号

财税[2019]45号

财税[2019]53号

  四、办理流程


流程图1.png

  (网上申办网址://bdcws.gzlpc.gov.cn/gzwwsq/#/entry;)

  五、办理机构

  (温馨提示:其中第1、2项业务已实施全城通收,申请人可向市、区任一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1.土地经营权抵押权转移登记:各区登记中心办理属区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业务。

  2.国有建设用地抵押权转移登记: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可办理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业务,荔湾、海珠、白云、天河、黄埔、番禺、花都、南沙、增城、从化区登记中心办理属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业务。

  3..在建工程抵押权转移登记: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可办理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上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业务,荔湾、海珠、白云、天河、黄埔、番禺、花都、南沙、增城、从化区登记中心办理属区国有建设用地上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业务。

  4.矿业权抵押转移登记: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市级以上审批的矿业权登记业务,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属地区级审批的矿业权登记业务。

  5.国有土地上房地产抵押权转移登记: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越秀、荔湾、海珠、白云、天河、黄埔、番禺、花都、南沙、增城、从化区登记中心通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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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预约服务(办事大厅-服务事项-我要预约)

  2.登记机构地址(导航图)、办公时间、电话(办事大厅-办事指南-登记机构地址)

  3.不动产登记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要求(办事大厅-办事指南-办事指引)

  4.案件办理进展(办事大厅-服务事项-案件查询)

  5.领证方式(办事大厅-办事指南-办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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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抵押权登记(转移)办理指引(国有建设用地、在建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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