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情形:与利用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组织或个人、涉及或办理用地、用海、测绘、矿业权、地勘等事项的行政相对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海关、审计、税务、城管等部门、公证机构、仲裁机构、科研、建设、规划设计等项目承担单位查询利用自然资源业务档案。
一、申请材料(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及利用范围:
(一)涉及或办理用地、用海、测绘、矿业权、地勘等事项的行政相对人出示载明利用事项的介绍信或授权委托文件原件,及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可以利用自然资源专业档案中与其利益直接相关的行政审批结果材料、申请材料、档案移交或形成部门提出限制利用意见的除外。
(二)单位、组织或个人出示与利用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载明利用事项的授权委托文件,及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可以利用自然资源专业档案中与其利益直接相关的行政审批结果材料,档案移交或形成部门提出限制利用意见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海关、审计、税务、城管等部门出示载明利用事项的介绍信或调查函件原件,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可以利用规划和自然资源专业档案中与载明利用事项相关的文件材料。
(四)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出示载明利用事项的介绍信或协助查询材料原件,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可以利用规划和自然资源专业档案中与载明利用事项相关的文件材料。
(五)科研、建设、规划设计等项目承担单位出示载明利用事项的介绍信、政府部门指令性任务批文和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可以利用自然资源专业档案中与政府部门指令性任务相关的文件材料。
二、利用申请材料要求:
(一)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准确、有效;
(二)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出示本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授权委托文件;授权委托文件应当载明受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加盖印章;委托律师办理的,应当出示当事人的授权委托文件及律师事务所证明、律师执业证原件;
(三)境外形成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文件、结婚证、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申请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过公证、认证或者办理附加证明书;
(四)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应当载明被介绍人的姓名及职务、介绍事项、权限和期限、并加盖单位印章;
(五)申请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三、办理时限:能当场提供结果的即来即办;不能当场提供结果的5个工作日内;因档案修复、需要征求档案形成或移交部门意见等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10个工作日内。
三、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网址://zwfw.gzonline.gov.cn/vuegzzxsb/offerSteps/selfDetection?serviceCode=11440100MB2C91103Q3442112129001,0c9a1865ae469820d5f9375fd0344c24&gdbsTokenId=null
网上办理流程网址:
//www.gdzwfw.gov.cn/portal/v2/guide/11440100MB2C91103Q3442112129001
五、办理机构: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各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越秀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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