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规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依法收回位于黄埔区西南处,东临中山大道,南临黄埔大道支线,北至塘口南路,用地面积为26266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范围详见附图),由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和黄埔区人民政府组织对土地原权属人依法给予补偿。
如有不服本公告的,可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受理地点: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咨询电话:020-83555988),或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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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