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人:广东嘉星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永勋
地址:广州市宝华路133号负二层
相对人:广州市青年文化宫
法定代表人:方少平
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12号
查明:相对人经市规划局(94)穗城规北片地字248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本局穗国土[1995]建用通字第126号《建设用地通知书》和穗国土建用函[1997]184号文同意,办理越秀区北京路286-318号以东、府学西街以西地段,项目为商业办公楼、青年文化宫、面积9612平方米土地的建设用地手续。
2003年8月18日,本局以穗国土闲认[2003]302号《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认定,该项目建设用地自1998年12月1日起为闲置土地。2004年6月23日,本局送达穗国土闲处[2004]5号《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要求相对人自收到该《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缴纳相关税费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截至2004年12月24日,相对人仍未按照该《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的要求办结用地手续。土地的闲置时间累计为4年8个月。
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2005年10月24日,本局依相对人申请公开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相对人未提出并举证土地闲置是政府部门行政行为造成的意见。
本局认为:该项目用地自1998年12月1日起闲置,土地闲置期间累计超过2年,相对人未按穗国土闲处[2004] 5号《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的要求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符合闲置土地收回要件。根据《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并报经市政府批准,本局决定:
一、无偿收回穗国土[1995]建用通字第126号《建设用地通知书》和穗国土建用函[1997]184号文所列9612平方米闲置土地。
二、注销穗国土[1995]建用通字第126号《建设用地通知书》和穗国土建用函[1997]184号文。
三、相对人已预交60万元土地出让金预收款,可在其解决本项目用地的拆迁遗留问题后向本局申请退回。
相对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六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