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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征〔2008〕25号
来源:Y--用地处 发布时间:2008-04-02 16:00:00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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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7]594号文)批复,同意将番禺区榄核镇新涌村、榄核村集体土地 3.0791公顷 (合46.1865亩)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工业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番禺区榄核镇新涌村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番禺区榄核镇新涌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 1.7569公顷 (全部为耕地,合26.3535亩)、榄核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 1.3222公顷 (全部为耕地,合19.833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

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榄

核

镇

新

涌

村

民

委

员

会

耕地

(水田)

1.7569

土地补偿费

76.5480

 134.4872

新涌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偿费

38.2740

67.2436

新涌村民委员会转付被安置人

青苗补偿费

 

7.9291

新涌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以上各项合计

209.6599万元

榄

核

镇

榄

核

村

民

委

员

会

耕地

(水田)

1.3222

土地补偿费

76.5480

101.2118

榄核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偿费

38.2740

50.6059

榄核村民委员会转付被安置人

青苗补偿费

 

5.9691

榄核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以上各项合计

157.7868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榄核镇新涌村委会、榄核村委会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榄核镇新涌村委会、榄核村委会在本公告期内到番禺区区国土房管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榄核镇新涌村委会、

榄核村委会

2008 年4月4日 至

2008 年4月14日

榄核镇

国土所

2008 年4月14日 至

2008 年4月19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08年 4月 19日前 提出并以书面形式按所属辖地送达榄核镇国土所(联系人:陈树柏,联系电话:84929152)。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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