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珠区前进路素社直街12号之二103房之一不动产继承登记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刘惠娴的法定继承人林䒵、岑蕴怡、林茵、林峰、林茜承诺:(1)刘惠娴的父母先于刘惠娴死亡;(2)户籍档案查询摘抄记录中的“林雄”(出生日期:1922年5月6日)与申请人申报的“林雄”(出生日期:1921年5月6日)为同一人,“刘惠娴”(出生日期:1926年8月16日)与申请人申报的“刘惠娴”(出生日期:1923年8月16日)为同一人,“林梅”(出生日期:1946年10月30日)与申请人申报的“林梅”(出生日期:1946年10月4日)为同一人,“林莉”(出生日期:1948年9月4日)与申请人申报的“林莉”(出生日期:1947年9月4日)为同一人。因时间久远的原因,穷尽取证途径仍无法提供:(1)刘惠娴的父母先于刘惠娴死亡的证明材料;(2)上述人员姓名与申报不相符,但实为同一人的证明材料,自愿接受社会监督并承担虚假承诺的法律后果。
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宝岗路65号,广州市海珠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三楼8号窗。
联系方式:020-34380216,暨小姐、徐先生。
公示期:2026年7月24日至2026年8月22日
广州市海珠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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