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顶级娱乐网站排行榜 关于推进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提升民生保障服务水平的指导意见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区分局、空港委规建局:
为践行人民城市理念,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落实建设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目标,聚力提升公共服务优质均衡水平、营造高品质城市生活空间的重要任务,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探索广州超大城市提升民生保障新路径,推进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精准服务千家万户,按照“嵌入更深、服务更广、形态更活、审批更快”原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优化设施布局,从“以设施为中心”转变为“以居民为中心”的多圈协同布局模式
(一)建立三级公共服务设施供给体系。强化全民可感、全民可及的理念,建立“区域统筹级—街道级—居委级”三级公共服务空间体系,以15分钟生活圈(服务半径约800-1000米、服务人口约3.5-10万人)、5分钟生活圈(服务半径约300米、服务人口约0.5-1.5万人)分别作为街道级、居委级设施配置的基本单元。
(二)推行“集中式+簇群式”布局模式。在满足设施服务半径的前提下,对于新建地区,优先采用高度整合、一站式的“集中服务式”布局模式,整合党建、行政、文化、体育、养老、托育、福利、卫生健康、便民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重点推广、优先建设(或改造)独立用地的“集中服务式”社区嵌入式服务综合体(社区服务中心),引导公共服务设施相对集中设置。
对于土地资源制约的存量地区,可因地制宜采用“功能簇群式”布局,形成若干个规模适中、主题聚焦、分布均衡的嵌入式服务节点。通过社区公共交通和慢行交通体系,便捷串联服务节点,实现“按地块配建”到“按生活圈统筹”的模式转变。

“集中服务式”布局模式

“功能簇群式”布局模式
(三)推行“三圈协同”组合服务。以“15分钟社区生活圈”为基础,拓展“生活服务圈”“全民健身圈”“保健康养圈”3类主题服务圈。通过建设“嵌入式+复合型+共享型”设施,统筹优化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养老及商业等服务设施设置,构建人人可享、处处可达、时时可感的高品质生活圈。
生活服务圈:推动党政结合,通过将党务、政务、居务等设施集中设置,为居民提供高效的政务资源服务;鼓励“一老一小”融合,将养老设施与托育机构、儿童活动场所相邻布局,鼓励在长者食堂等空间补充亲子功能,便利“带娃老人”,实现代际融合;探索公益与经营功能融合,提供兼具“公益普惠”与“商业便利”的复合型服务,营造更具活力的“一站式”社区生活场景,鼓励引入专业运营机构,实现可持续运营。
全民健身圈:推广文体绿结合,推动体育健身设施与文化设施、游园绿地等空间进行功能渗透与场景融合。积极对接并盘活存量体育资源,激活社会力量,提供普惠性的健身活动空间。
保健康养圈:推广医养体结合,促进社区卫生服务设施与养老、体育设施邻近设置、服务衔接。通过完善健康保健、基础诊疗、康复颐养等全生命周期的健康服务体系,为居民提供一站式、连续性的健康保障。
(四)明确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居住用地按照每100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不少于11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公服设施。在土地出让前,经过必要性分析论证,明确片区确需增加公共服务供给的,在商业商务服务业用地内,可按总建筑面积的6%配置公服设施。
(注:原则上可结合15分钟生活圈,采取片区统筹方式,按11%配置公服设施,并合理明确单个地块公服设施建设类型与规模;对于老城区等亟需补短板区域,单个地块可按11%上限配置公共服务设施。)
(五)采取多种方式保障空间供给。鼓励多渠道,采取“新、改、扩”等多方式,提供社区服务设施空间。
新出让的居住用地,原则上应集中布置社区嵌入式服务综合体,配套不少于3项、总建筑面积不小于800平方米的公共服务设施;新出让的商住混合用地,引导与商业一并设置,打造功能互补、服务多元的综合体;城中村改造项目,应至少设置一处独立用地的社区嵌入式服务综合体,集中布置公共服务功能,用地面积宜2000-3000平方米。
已建成熟社区,在现有公服设施建设基础上,可采取“插花”方式,通过相邻、相近空间的适度扩张扩建,先补充急缺的公共服务功能,再逐步引导公共服务设施功能集聚,形成建筑面积不小于600平方米的社区嵌入式服务综合体。
二、拓宽服务场景,从聚焦“一老一小”扩展为“全龄全社会友好”的配套模式
(六)丰富公共服务设施的供给类型。贯彻“城市不仅要有高度,更要有温度”的理念,推进“全生命周期”服务设施精准化配置。设施种类可根据社区需求分为“基础保障型、品质提升型、特色引导型”3种(详见“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一览表”)。
基础保障型设施是指重点保障居民日常生活基本需求,结合社区人口规模,面向全年龄居民,应当设置的服务设施。
品质提升型设施是指为提升居民生活品质,根据地区实际和主要使用居民的年龄结构、就业结构、行为特征、服务需求等,可针对性设置的服务设施。
特色引导型设施是指为促进居民生活多样化、特色化,结合地域、社区特色,以未来生活场景为导向,可创新设置的服务设施。
基础保障型、品质提升型、特色引导型设施均可纳入11%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内统计。
(七)丰富“一老一小”服务要素。根据社区人口结构,按照系数1.5-3.0适度增加医疗、养老、幼托等设施供给规模,并按步行5-10分钟可达标准,适当缩短设施服务半径。
探索创新“一老一小”公服设施配置标准。统筹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星光老年之家、长者食堂等功能,为老年人提供文体娱乐、特色教学、日间照料、助医助洁、助餐配餐、助急助行等服务。面向儿童友好需求,提供嵌入养育托管、早教中心、“四点半学堂”等服务设施,并鼓励按照“一米高度”视角打造安全、可玩、有趣的室内室外儿童游戏场地。结合老龄人日常照顾儿童的情景,鼓励“一老一小”设施相邻设置,集中供给。鼓励打造“一老一小”通勤路径,串联文体活动、养老、儿童教育及肉菜市场等设施。
(八)提升青年发展服务要素。按照系数1-1.2提升文化活动室、阅读室、体育健身场所、公共空间配置规模。鼓励中心城区结合租赁性保障房建设,有机嵌入个人提升、运动社交、就业指导、创业指导等功能。在新区和外围城区,鼓励结合科技园区、轨道站点,按约1平方公里的面积集中建设青年人才社区,提供适量的商业办公、科研办公等社区就业空间,营造“生活-工作-娱乐-学习”一体化新型社区场所。
(九)建立“产业邻里中心”服务模式。聚焦广州市现有的“36+18”工业集聚区和科创集聚区,设置产业型服务综合体,重点配备演讲厅、展示厅、共享会客厅、创客空间等面向创新创业活动的功能,鼓励完善租赁住房、文化健身、园区食堂、幼儿托管等生活性服务配套。同一产业用地主体,或产业链上下游关联企业的多宗相邻产业用地,支持集中设置“产业邻里中心”,配套设施比例不高于单地块配套设施的建设量、用地面积之和,并在土地供应及后续规划、产权文件中明确产业型属性、不得单独分割转让、抵押即可。
为外来务工人口提供“建设者管理者之家”。对于集中建设的产业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留用地等,结合“一套房、一间房”,兼顾部分“一张床”需求,可适度供给“宿舍型”保障房,设置共享食堂、共享厨房、共享洗衣房等设施,同时提供就业援助帮扶、社会事务办理等服务。
(十)建设国际与港澳特色服务设施。面向国际社区、港澳社区,对接国际与港澳的配套服务和管理规则,按需嵌入境外人士服务站、国际文化交流站、涉外志愿服务站、涉外人才服务站、中外居民共商共治议事厅、粤港澳青少年交流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社区会堂、自修室等特色设施,提供境外居民熟悉、多元化的公共服务。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一览表
三、优化嵌入形态,从“单一空间使用”转变为“立体多元复合”的建设模式
(十一)垂直整合利用。各类服务设施应尽量结合空间关联度、相互干扰程度等,在垂直空间内合理分布。首层主要设置面向老人、儿童、残疾人等群体的功能用房,以及医疗卫生、党群服务、肉菜市场等设施。
鼓励医院、养老、学校等设置多首层大堂。鼓励医院、学校等合理利用首层架空、下沉广场、建筑第五立面等立体空间,设置体育健身场地、公共交往休憩空间。鼓励中小学、医院、球场等设置地下公共停车场。
(十二)功能水平叠加。对于区位相对集中,但位于不同楼栋的社区服务设施,鼓励结合社区公园、社区广场进行水平空间合并布局,打造设施共享的社区服务街区。鼓励建筑室内室外相融合,提高室外场地空间品质,营造全天候、高人气的社区会客厅。优化布置道路横断面,精细布局非机动车停驻空间。
(十三)允许共享错峰使用。鼓励社区嵌入式服务综合体(社区服务中心)内各类设施跨领域、跨类型复合利用,共享、错时使用。在建筑设计阶段,应充分考虑共享空间的使用需求,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学校及企事业单位的文体设施向社会开放共享、分时使用。
(十四)提高大型文体设施便民度。支持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图书馆、档案馆、文化馆、少年宫、展览中心、体育场馆等公共服务设施设置配套便民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总计容建筑面积不超过3万平方米的设施,可以按照不高于总计容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套便民服务功能;总计容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可按照不高于总计容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置便民服务功能。
(十五)鼓励存量物业按需嵌入社区服务设施。在老龄化程度较高的社区,鼓励存量物业引入老龄健康护理中心、康养机构,建设社区养老中心,适应实现存量商办盘活与银发经济产业发展双轮驱动。在出生人口增长较高的社区,利用存量物业引入婴幼儿托育、儿童托管、社区助餐等服务机构,助力补齐儿童友好型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短板。迎合青年群体追求体验、分享、品质的需要,利用存量物业打造共享空间和创新街区,利用地下空间、大堂等公共区域,嵌入配套餐饮、运动休闲、共享经济等小型服务设施,强化社区活力和开放众创功能。
(十六)多渠道供应支持体育文化建设。在储备用地、公园绿地、桥下空间、社区存量空间等建设开敞体育运动空间,无需单独申领规划条件、不计入原规划条件明确的容积率,凭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建设方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属于《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中免于规划许可情形的,免于规划许可。
四、优化审批流程,从“刚性规划管控”转向“弹性多元鼓励”的管理模式
(十七)推行公服设施指标弹性管控。在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方案中,幼儿园、中小学、文化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福利院一般只确定用地面积、容积率下限(幼儿园、中小学中心城区不低于0.7,外围地区不低于0.4;文化站不低于1.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低于0.7;福利院不低于0.7)和绿地率。容积率上限、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等指标不设管控要求。
变电站、消防站、燃气供应站、垃圾压缩站、垃圾收集站、公交首末站一般只确定用地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等指标不设管控要求。
独立用地社区嵌入式服务综合体(社区服务中心)一般只确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大类(A)和用地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等指标不设管控要求。具体设施类型、数量及建筑面积,在核发规划条件时,会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十八)优化公服设施详细规划正向调整流程。在不调整详细规划的管控要求,且满足技术标准规范、设施承载力前提下,将经营性用地调整为公益性用地的(邻避型、厌恶型设施除外)、在社区公服设施用地之间调整的、同一详细规划单元内社区公服设施用地位置调整或置换的,可按照较为简化的程序(局部调整程序)办理。
(十九)支持在建或已建项目增加公服设施建筑面积。核发规划条件后,确需增加社区公服设施建筑面积的,可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并公示后,增加的建筑面积不纳入原规划条件的计容面积。
已建成并移交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在不改变设施使用功能的条件下申请加建、改建、扩建的,由权属单位按照本规定和行业标准,按程序办理规划报建手续,无需重新申领规划条件。
(二十)支持公服设施功能灵活调整。在保障公益性设施服务质量不降低的前提下,结合实际需求,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允许不同公益性设施之间进行调整。已建成并移交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在规模不减少的条件下,在同一设施类型内调整设施使用功能的,无需办理规划许可手续;跨设施类型调整设施使用功能的,可以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无需重新申领规划条件。
对于居住用地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在设施规模不减少的前提下,预留不超过30%的建筑面积作为弹性设施空间。在建设阶段或使用阶段,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明确具体功能,可以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二十一)允许配套商业服务设施转让经营。鼓励用地单位依托自持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在不改变使用功能,且面向公众提供便民服务的前提下,通过整体、分栋或分层转让合作等模式,定向引入具有招商与经营能力的关联企业进行统一运营,提升商业服务的活力与品质。
(二十二)支持利用存量建筑建设公服设施。住宅小区、商业办公楼和工业厂房,在不涉及产权登记变更,且符合相关正面清单要求的前提下,可以转变功能为教育、行政、市政、福利、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或服务于工业园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同时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十三)支持活化利用历史文化遗产建设公服设施。在城市更新项目中,对历史建筑进行保留保护,并由实施主体承担修缮和活化责任及费用,用于便民服务功能再利用的,给予一定的建筑面积奖励。具体实施可根据我市历史文化保护相关政策执行。
(二十四)支持留用地用于完善服务功能。对于已规划为商业用地(B1)、商务用地(B2)、娱乐康体用地(B3)的农村集体留用地用于完善服务功能的,在满足用地、环境、交通、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增加其他服务设施用地(B9)为地块兼容用地性质,用于如业务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宠物医院等经营性的服务功能。对于待建或已建留用地拟局部增加公益性服务设施的,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在已核定留用地开发规模基础上,允许增加公益性服务设施建筑规模。对于留用地整体用于建设公益性服务设施的,可参照公服设施指标弹性管控要求,对容积率上限、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指标不设管控要求。
对以上留用地用于完善服务功能的情形,可直接核发规划条件,并开展规划报建工作。
(二十五)支持村完善服务设施。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用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零星公共服务设施(卫生、文化、体育、教育等)、基础设施项目(厕所、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供电、供气、通讯等)以及农业种养设施项目,不直接固化地面、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免于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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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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