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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顶级娱乐网站排行榜 关于推进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提升民生保障服务水平的指导意见

文章发布日期:2025-12-25来源:十大顶级娱乐网站排行榜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区分局、空港委规建局:

  为践行人民城市理念,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落实建设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目标,聚力提升公共服务优质均衡水平、营造高品质城市生活空间的重要任务,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探索广州超大城市提升民生保障新路径,推进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精准服务千家万户,按照“嵌入更深、服务更广、形态更活、审批更快”原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优化设施布局,从“以设施为中心”转变为“以居民为中心”的多圈协同布局模式

  (一)建立三级公共服务设施供给体系。强化全民可感、全民可及的理念,建立“区域统筹级—街道级—居委级”三级公共服务空间体系,以15分钟生活圈(服务半径约800-1000米、服务人口约3.5-10万人)、5分钟生活圈(服务半径约300米、服务人口约0.5-1.5万人)分别作为街道级、居委级设施配置的基本单元。

  (二)推行“集中式+簇群式”布局模式。在满足设施服务半径的前提下,对于新建地区,优先采用高度整合、一站式的“集中服务式”布局模式,整合党建、行政、文化、体育、养老、托育、福利、卫生健康、便民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重点推广、优先建设(或改造)独立用地的“集中服务式”社区嵌入式服务综合体(社区服务中心),引导公共服务设施相对集中设置。

  对于土地资源制约的存量地区,可因地制宜采用“功能簇群式”布局,形成若干个规模适中、主题聚焦、分布均衡的嵌入式服务节点。通过社区公共交通和慢行交通体系,便捷串联服务节点,实现“按地块配建”到“按生活圈统筹”的模式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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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服务式”布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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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簇群式”布局模式

  (三)推行“三圈协同”组合服务。以“15分钟社区生活圈”为基础,拓展“生活服务圈”“全民健身圈”“保健康养圈”3类主题服务圈。通过建设“嵌入式+复合型+共享型”设施,统筹优化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养老及商业等服务设施设置,构建人人可享、处处可达、时时可感的高品质生活圈。

  生活服务:推动党政结合通过将党务、政务、居务等设施集中设置,为居民提供高效的政务资源服务;鼓励“一老一小”融合,将养老设施与托育机构、儿童活动场所相邻布局,鼓励在长者食堂等空间补充亲子功能,便利“带娃老人”,实现代际融合;探索公益与经营功能融合,提供兼具“公益普惠”与“商业便利”的复合型服务,营造更具活力的“一站式”社区生活场景,鼓励引入专业运营机构,实现可持续运营。

  全民健身:推广文体绿结合,推动体育健身设施与文化设施、游园绿地等空间进行功能渗透与场景融合。积极对接并盘活存量体育资源,激活社会力量,提供普惠性的健身活动空间。

  保健康养:推广医养体结合,促进社区卫生服务设施与养老、体育设施邻近设置、服务衔接。通过完善健康保健、基础诊疗、康复颐养等全生命周期的健康服务体系,为居民提供一站式、连续性的健康保障。

  (四)明确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居住用地按照每100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不少于11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公服设施。在土地出让前,经过必要性分析论证,明确片区确需增加公共服务供给的,在商业商务服务业用地内,可按总建筑面积的6%配置公服设施。

  (注:原则上可结合15分钟生活圈,采取片区统筹方式,按11%配置公服设施,并合理明确单个地块公服设施建设类型与规模;对于老城区等亟需补短板区域,单个地块可按11%上限配置公共服务设施。)

  (五)采取多种方式保障空间供给。鼓励多渠道,采取“新、改、扩”等多方式,提供社区服务设施空间。

  新出让的居住用地,原则上应集中布置社区嵌入式服务综合体,配套不少于3项、总建筑面积不小于800平方米的公共服务设施;新出让的商住混合用地,引导与商业一并设置,打造功能互补、服务多元的综合体;城中村改造项目,应至少设置一处独立用地的社区嵌入式服务综合体,集中布置公共服务功能,用地面积宜2000-3000平方米。

  已建成熟社区,在现有公服设施建设基础上,可采取“插花”方式,通过相邻、相近空间的适度扩张扩建,先补充急缺的公共服务功能,再逐步引导公共服务设施功能集聚,形成建筑面积不小于600平方米的社区嵌入式服务综合体。

  二、拓宽服务场景,从聚焦“一老一小”扩展为“全龄全社会友好”的配套模式

  (六)丰富公共服务设施的供给类型。贯彻“城市不仅要有高度,更要有温度”的理念,推进“全生命周期”服务设施精准化配置。设施种类可根据社区需求分为“基础保障型、品质提升型、特色引导型”3种(详见“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一览表”)。

  基础保障型设施是指重点保障居民日常生活基本需求,结合社区人口规模,面向全年龄居民,应当设置的服务设施。

  品质提升型设施是指为提升居民生活品质,根据地区实际和主要使用居民的年龄结构、就业结构、行为特征、服务需求等,可针对性设置的服务设施。

  特色引导型设施是指为促进居民生活多样化、特色化,结合地域、社区特色,以未来生活场景为导向,可创新设置的服务设施。

  基础保障型、品质提升型、特色引导型设施均可纳入11%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内统计。

  (七)丰富“一老一小”服务要素。根据社区人口结构,按照系数1.5-3.0适度增加医疗、养老、幼托等设施供给规模,并按步行5-10分钟可达标准,适当缩短设施服务半径。

  探索创新“一老一小”公服设施配置标准。统筹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星光老年之家、长者食堂等功能,为老年人提供文体娱乐、特色教学、日间照料、助医助洁、助餐配餐、助急助行等服务。面向儿童友好需求,提供嵌入养育托管、早教中心、“四点半学堂”等服务设施,并鼓励按照“一米高度”视角打造安全、可玩、有趣的室内室外儿童游戏场地。结合老龄人日常照顾儿童的情景,鼓励“一老一小”设施相邻设置,集中供给。鼓励打造“一老一小”通勤路径,串联文体活动、养老、儿童教育及肉菜市场等设施。

  (八)提升青年发展服务要素。按照系数1-1.2提升文化活动室、阅读室、体育健身场所、公共空间配置规模。鼓励中心城区结合租赁性保障房建设,有机嵌入个人提升、运动社交、就业指导、创业指导等功能。在新区和外围城区,鼓励结合科技园区、轨道站点,按约1平方公里的面积集中建设青年人才社区,提供适量的商业办公、科研办公等社区就业空间,营造“生活-工作-娱乐-学习”一体化新型社区场所。

  (九)建立“产业邻里中心”服务模式。聚焦广州市现有的“36+18”工业集聚区和科创集聚区,设置产业型服务综合体,重点配备演讲厅、展示厅、共享会客厅、创客空间等面向创新创业活动的功能,鼓励完善租赁住房、文化健身、园区食堂、幼儿托管等生活性服务配套。同一产业用地主体,或产业链上下游关联企业的多宗相邻产业用地,支持集中设置“产业邻里中心”,配套设施比例不高于单地块配套设施的建设量、用地面积之和,并在土地供应及后续规划、产权文件中明确产业型属性、不得单独分割转让、抵押即可。

  为外来务工人口提供“建设者管理者之家”。对于集中建设的产业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留用地等,结合“一套房、一间房”,兼顾部分“一张床”需求,可适度供给“宿舍型”保障房,设置共享食堂、共享厨房、共享洗衣房等设施,同时提供就业援助帮扶、社会事务办理等服务。

  (十)建设国际与港澳特色服务设施。面向国际社区、港澳社区,对接国际与港澳的配套服务和管理规则,按需嵌入境外人士服务站、国际文化交流站、涉外志愿服务站、涉外人才服务站、中外居民共商共治议事厅、粤港澳青少年交流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社区会堂、自修室等特色设施,提供境外居民熟悉、多元化的公共服务。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一览表

类别

基础保障型设施

(必须设置)

品质提升型设施

(针对性设置)

特色引导型设施

(自选设置)

党群服务与行政管理设施

党群服务中心

 街道办事处

 综治信访维稳中心

 综合管理用房

 政务服务中心

 家庭综合服务中心

 户籍派出所

 党群服务站(含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社区议事厅或村民议事厅、社区服务站、“两代表一委员”联络站)

物业管理处(含业主委员会)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

社区警务室

志愿服务工作站

社区就业服务站

退休党员活动室

国际社区服务站(可包含境外人士服务站、国际文化交流站、涉外志愿服务站、涉外人才服务站、中外居民共商共治议事厅等)

产业型服务综合体(可包含演讲厅、展示厅、共享会客厅、创客空间等)

社区生活圈议事厅

社区会堂

教育设施

 初中

 小学

 九年制学校

 幼儿园

早教中心

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

全龄学堂

 “四点半课堂”

 粤港澳青少年交流中心

医疗卫生设施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卫生服务站

护理站

 健康体检中心

应急医疗服务点

远程诊疗服务点

AI智能辅助诊断点

 智慧健康小屋(无人药房)

公共文化设施

文化站

社区文化活动中心

文化室

社区少年宫

陈列展览馆

图书馆分馆

社区学校

社区自助图书室

旅游信息咨询中心

非遗体验馆

自修室

体育健身设施与公共空间

群众性文体运动场地

综合文化站

文体广场

文体活动中心

 社区公园

居民健身场所

小区游园(口袋公园)

社区体育中心

社区体育公园

社区足球场

屋顶公共开放绿化活动空间

养老与社会福利设施

街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

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村居颐康服务站)

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

心理咨询室

社区老年课堂

老幼食堂

托育机构

母婴室

银发人才中心

残障人士日间照料中心

市政交通设施

 公交站场

社会停车场/库

公共厕所

垃圾收集站

可回收物中转站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

可回收物便民回收点

公交首末站

公共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停车场

低空起降点

无人驾驶公交站

便民服务设施

生鲜超市(肉菜市场)

 物流配送站

邮政所

快递送达设施(智能快件箱、快递快餐收发点)

共享会客厅

创客空间

共享食堂

共享厨房

共享洗衣房

 “社区合伙人”站

  三、优化嵌入形态,从“单一空间使用”转变为“立体多元复合”的建设模式

  (十一)垂直整合利用。各类服务设施应尽量结合空间关联度、相互干扰程度等,在垂直空间内合理分布。首层主要设置面向老人、儿童、残疾人等群体的功能用房,以及医疗卫生、党群服务、肉菜市场等设施。

  鼓励医院、养老、学校等设置多首层大堂。鼓励医院、学校等合理利用首层架空、下沉广场、建筑第五立面等立体空间,设置体育健身场地、公共交往休憩空间。鼓励中小学、医院、球场等设置地下公共停车场。

  (十二)功能水平叠加。对于区位相对集中,但位于不同楼栋的社区服务设施,鼓励结合社区公园、社区广场进行水平空间合并布局,打造设施共享的社区服务街区。鼓励建筑室内室外相融合,提高室外场地空间品质,营造全天候、高人气的社区会客厅。优化布置道路横断面,精细布局非机动车停驻空间。

  (十三)允许共享错峰使用。鼓励社区嵌入式服务综合体(社区服务中心)内各类设施跨领域、跨类型复合利用,共享、错时使用。在建筑设计阶段,应充分考虑共享空间的使用需求,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学校及企事业单位的文体设施向社会开放共享、分时使用。

  (十四)提高大型文体设施便民度。支持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图书馆、档案馆、文化馆、少年宫、展览中心、体育场馆等公共服务设施设置配套便民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总计容建筑面积不超过3万平方米的设施,可以按照不高于总计容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套便民服务功能;总计容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可按照不高于总计容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置便民服务功能。

  (十五)鼓励存量物业按需嵌入社区服务设施。在老龄化程度较高的社区,鼓励存量物业引入老龄健康护理中心、康养机构,建设社区养老中心,适应实现存量商办盘活与银发经济产业发展双轮驱动。在出生人口增长较高的社区,利用存量物业引入婴幼儿托育、儿童托管、社区助餐等服务机构,助力补齐儿童友好型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短板。迎合青年群体追求体验、分享、品质的需要,利用存量物业打造共享空间和创新街区,利用地下空间、大堂等公共区域,嵌入配套餐饮、运动休闲、共享经济等小型服务设施,强化社区活力和开放众创功能。

  (十六)多渠道供应支持体育文化建设。在储备用地、公园绿地、桥下空间、社区存量空间等建设开敞体育运动空间,无需单独申领规划条件、不计入原规划条件明确的容积率,凭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建设方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属于《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中免于规划许可情形的,免于规划许可。

  四、优化审批流程,从“刚性规划管控”转向“弹性多元鼓励”的管理模式

  (十七)推行公服设施指标弹性管控。在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方案中,幼儿园、中小学、文化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福利院一般只确定用地面积、容积率下限(幼儿园、中小学中心城区不低于0.7,外围地区不低于0.4;文化站不低于1.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低于0.7;福利院不低于0.7)和绿地率。容积率上限、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等指标不设管控要求。

  变电站、消防站、燃气供应站、垃圾压缩站、垃圾收集站、公交首末站一般只确定用地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等指标不设管控要求。

  独立用地社区嵌入式服务综合体(社区服务中心)一般只确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大类(A)和用地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等指标不设管控要求。具体设施类型、数量及建筑面积,在核发规划条件时,会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十八)优化公服设施详细规划正向调整流程。在不调整详细规划的管控要求,且满足技术标准规范、设施承载力前提下,将经营性用地调整为公益性用地的(邻避型、厌恶型设施除外)、在社区公服设施用地之间调整的、同一详细规划单元内社区公服设施用地位置调整或置换的,可按照较为简化的程序(局部调整程序)办理。

  (十九)支持在建或已建项目增加公服设施建筑面积。核发规划条件后,确需增加社区公服设施建筑面积的,可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并公示后,增加的建筑面积不纳入原规划条件的计容面积。

  已建成并移交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在不改变设施使用功能的条件下申请加建、改建、扩建的,由权属单位按照本规定和行业标准,按程序办理规划报建手续,无需重新申领规划条件。

  (二十)支持公服设施功能灵活调整。在保障公益性设施服务质量不降低的前提下,结合实际需求,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允许不同公益性设施之间进行调整。已建成并移交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在规模不减少的条件下,在同一设施类型内调整设施使用功能的,无需办理规划许可手续;跨设施类型调整设施使用功能的,可以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无需重新申领规划条件。

  对于居住用地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在设施规模不减少的前提下,预留不超过30%的建筑面积作为弹性设施空间。在建设阶段或使用阶段,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明确具体功能,可以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二十一)允许配套商业服务设施转让经营。鼓励用地单位依托自持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在不改变使用功能,且面向公众提供便民服务的前提下,通过整体、分栋或分层转让合作等模式,定向引入具有招商与经营能力的关联企业进行统一运营,提升商业服务的活力与品质。

  (二十二)支持利用存量建筑建设公服设施。住宅小区、商业办公楼和工业厂房,在不涉及产权登记变更,且符合相关正面清单要求的前提下,可以转变功能为教育、行政、市政、福利、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或服务于工业园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同时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十三)支持活化利用历史文化遗产建设公服设施。在城市更新项目中,对历史建筑进行保留保护,并由实施主体承担修缮和活化责任及费用,用于便民服务功能再利用的,给予一定的建筑面积奖励。具体实施可根据我市历史文化保护相关政策执行。

  (二十四)支持留用地用于完善服务功能。对于已规划为商业用地(B1)、商务用地(B2)、娱乐康体用地(B3)的农村集体留用地用于完善服务功能的,在满足用地、环境、交通、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增加其他服务设施用地(B9)为地块兼容用地性质,用于如业务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宠物医院等经营性的服务功能。对于待建或已建留用地拟局部增加公益性服务设施的,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在已核定留用地开发规模基础上,允许增加公益性服务设施建筑规模。对于留用地整体用于建设公益性服务设施的,可参照公服设施指标弹性管控要求,对容积率上限、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指标不设管控要求。

  对以上留用地用于完善服务功能的情形,可直接核发规划条件,并开展规划报建工作。

  (二十五)支持村完善服务设施。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用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零星公共服务设施(卫生、文化、体育、教育等)、基础设施项目(厕所、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供电、供气、通讯等)以及农业种养设施项目,不直接固化地面、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免于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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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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