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权利人(被继承人)王启先的法定继承人李玲、王宇韬承诺被继承人王启先的父亲先于其死亡,被继承人王启先(出生日期:1945年7月24日)与王启先(出生日期:1945年7月30日)是同一人,继承人李玲(出生日期:1956年10月9日)与李玲(出生日期:1957年4月)是同一人,因年代久远原因,穷尽取证途径仍无法提供区王启先父亲的死亡证明,王启先和李玲的出生日期变更证明,自愿接受社会监督并承担虚假承诺的法律后果。
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广州市中山七路330号荔湾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四楼十二号窗。
联系方式:020-81531281转8073
公告期:2026年7月23日至2026年8月21日
广州市荔湾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