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刘婵娟的法定继承人李辉、李俊承诺:刘婵娟的父亲先于刘婵娟死亡。因时间久远的原因,穷尽取证途径仍无法提供:刘婵娟的父亲先于刘婵娟死亡的证明材料,自愿接受社会监督并承担虚假承诺的法律后果。
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宝岗路65号,广州市海珠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三楼8号窗。
联系方式:020-34380216,何先生、徐先生。
公示期:2026年7月10日至2026年8月8日
广州市海珠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