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耀(已故)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街)高溪村第一经济社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花府集建字[91]第021701065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继承人):欧阳效镜
2026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