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保管不善,将位于越秀区小北路112号房屋的粤房地产权证穗字第0150157873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权利人:林健
声明人:林健
2026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