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晋奇、潘红艳因保管不善,将粤房地产权穗字第0210244908号,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210244912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明遗失(灭失),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产权人:聂晋奇、潘红艳
202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