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冠芳(已故)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街鸭湖村汤边经济社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91〕第0501007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继承人):张广贤
202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