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志强因保管不善,将从化县江埔镇凤院村元龙队(地号:戊58、戊41-2、戊2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欧阳志强
2026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