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0日,申请人持(2026)粤0114执4887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向我局申请办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滨湖路3号710房产权的转移登记并注销原产权登记事宜。
经核查,该产权以黄志远名义申领了粤(2023)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009754号《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字号为2023登记03021714;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名义申领了粤(2023)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00817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字号2023登记03021714。
我局依法已以2026登记03087622核准登记,但上述08009754号《不动产权证书》和0800817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粤(2023)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009754号《不动产权证书》和粤(2023)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00817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即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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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