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3日,申请人持(2026)粤0111执5215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向我局申请办理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翰云路251号404房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并注销原产权登记事项。
经核查,上述产权以梁美芳名义分别申领了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0079834号《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字号为2016登记1565725;粤(2022)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401377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字号为22登记10029628。
我局依法以2026登记03107027核准登记,但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0079834号《不动产权证书》和粤(2022)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401377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0079834号《不动产权证书》和粤(2022)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401377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即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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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4日